第502章 人命官司(2 / 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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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李顺金态度恶劣,在言语上辱骂王小旭,后二人发生肢体冲突,期间李顺金朋友孙康、周小建不仅没有加以阻拦、劝解,反而伙同李顺金,对王小旭尽行辱骂,殴打。
  王小旭失去理智,在争执中,动用了随身工具铁锹,造成李顺金受伤死亡。
  王小旭被殴打致残,至今生活不能理。
  期间围观人张某,钱某报案。
  下面是仵作验尸记录:死者李顺金,系后脑勺部位遭受锋利物品切伤,损伤头脑而亡。
  王小旭腰部被外力猛力撞击导致骨折,伤及经络,瘫痪在床。
  原告讼师:李秉毫,琼州府人,外号“李铁嘴”。
  被告讼师:蔡鼎,福建人,绰号“蔡公瑾”。
  “咦?怎么这里还有个蔡鼎的?”徐铮情不自禁的嘀咕了声,“看来又是重名重姓的!”
  徐铮摇摇头,继续往下看:第三造船厂向琼都物业提出经济赔偿要求,被琼都物业以和第三造船厂无直接业务往来和相关合作合同拒绝。
  “原告李顺金委托讼师李秉毫提出诉讼,要求知州衙门严惩肇事凶手,并要求琼都物业给与一万两经济赔偿,赔偿内容包括:李顺金丧葬费,子女抚养费,妻子赡养费和第三造船厂合同违约金。”
  “我晕!”徐铮看完了卷宗,脑袋瓜子一个劲的发涨,
  “这都什么跟什么啊,全部都搅和在一起,乱七八糟的!”
  徐铮一阵苦笑,看来还是自己惹的祸。
  为了全面发展崖州乃至琼州府,徐铮照搬了后世很多东西。
  比如说小区建设,物业管理,宣传法律(当然都是大明律和大诰),签订合同等等。
  但是徐铮恰恰忽略了《大明律》和《大诰》,对于后世这种模式的约束力和管理力度。
  一句话:要与时俱进。
  生活方式改变了,你再用旧的条例开管理,肯定是要出事情的。
  这个案子其实说繁不繁,但是相关责任主体的混淆不清,从而加大了审判难度。
  “看来立法得跟上啊!”徐铮叹了口气,自己确实有点异想天开了!
  如果这个案子依照《大明律》来判,王小旭最起码绞刑,甚至是斩首,并附带经济赔偿二十两银子或者十两;而孙康、周小建也逃脱不了干系,流放是最起码的。
  要知道《大明律》里,对于斗殴伤人、故意杀人判决的都是重罪。
  不像后世,有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、死刑等。
  王小旭虽然有罪,但是罪不至死,更何况也是受害者。
  李顺金尽管有责任,但却丢了性命。
  孙康和周小建必须严惩。
  至于琼都物业和第三造船厂纯属无理取闹。
  想要这样判理,就必须有法律依据,但是偏偏《大明律》和《大诰》却提供不了。
  徐铮暗自揣摩了半天,决定把案子的最终判决押后。 ↑返回顶部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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