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2节(3 / 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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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一枚针眼是在死者的左手手背上发现的,针眼被一块黑色的纱布覆盖。其实不难看出,这块“黑色的纱布”,应该是医院常用的针眼贴。不论是谁,在去医院打点滴的时候,护士都会送你这么个“礼物”。只是原来它是白色的,经过污泥的浸染,变成了黑色。
  另一枚针眼位于死者的右侧臂弯里,是经常抽血的位置所在。
  看上去,这是一个刚刚去医院就诊的病人,抽了血、打了点滴。可是,仍有一个疑点不能解释,那就是死者臂弯里的针眼下方,没有发现任何的颜色变化。按理说,这样的抽血动作,技术再好,也难免造成一些软组织损伤,从而导致尸体皮肤和皮下的颜色变化。不过这个针眼下方,确实没有。
  胸部的皮肤颜色改变更加蹊跷。在死者的胸部乳头两侧,仿佛有一些印痕。但是印痕又不太清楚,我们无法判断这个似有似无的损伤是否真的存在。既然搞不清楚损伤的性状,我们决定用记号笔先画出印痕的轮廓,再做定夺。
  我和大宝分离了死者的胸部皮肤,然后一面看皮肤正面,一面看皮下组织,慢慢地,我们把这两块不清楚的皮肤印痕画了出来。
  这是位于死者左胸部和胸部正中的两块类方形的印痕,方形没有棱角,取而代之的,四角都是圆弧。
  我和大宝一人站在解剖台的一边,凝视着这两个规则的印痕。
  “电除颤仪!”还是做过急诊科医生的胡科长最先反应过来,“这明明就是电除颤仪留下的痕迹啊!死者被医院抢救过!”
  我恍然大悟,说:“我说他右臂的针眼怎么没有出血,这就是没有生活反应7啊!如果死者是经过抢救,那么人工呼吸、推注肾上腺素、电击这些动作都是必需的。人工呼吸咱们看不出来,其他两个动作咱们都可以看出来!”
  我们都知道,在死者濒临死亡的时候,如果人工呼吸不能奏效的话,用电除颤仪电击被抢救人的胸部,还是有一定概率把濒死期的人从死神手里夺回来的。肾上腺素在抢救一些休克的病人时,会起到很明显的作用。
  “也就是说,死者在死亡前,经历过抢救?”我有些诧异。
  “那就调查医院啊!”大宝说。
  “查什么医院?”我说,“医院每年抢救那么多人,你查得过来吗?而且,在医院死亡的人,都会有登记,那么谁还会这么无聊,把尸体拖那么老远去埋掉?”
  “不是在医院死的,怎么会有抢救的痕迹?”大宝说,“电击,加推注肾上腺素?”
  “会不会是,医院搞的鬼?”胡科长说,“出了医疗事故,怕担责任,然后直接埋尸?”
  “别开玩笑了。”我摇摇头,说,“医疗纠纷有处置的程序,即便是医疗事故,也有医院担着,个人哪儿有必要埋尸?而且,你去哪家医院,觉得能在医疗事故死人后,神不知鬼不觉把尸体挪出来埋了?”
  “那……诊所呢?”大宝说。
  “诊所有电除颤仪?”我说。
  “一般诊所都是看看小病,几乎都不会去配备这些大型抢救设备的。”胡科长说。
  “那是怎么回事?”大宝问,“从整个尸体的情况来看,这明明就是一起非法行医,非法用药而引起药物过敏,导致过敏性休克,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案子嘛!”
  “你的这个观点似乎能把所有尸体上的痕迹都串起来,但是有两个关键点都不符合。”我说,“其一,非法行医的都是地下的小诊所,你见过非法行医的诊所里还配备电除颤仪?其二,过敏性休克会导致尸体有很多征象,比如皮疹、喉头水肿、消化道出血等等。这具尸体虽然年代很久远了,但是是保存型尸体现象。连针眼我们都找到了,如果有这些反应,我们完全可以通过颜色变化来发现。可是死者连喉头水肿都不存在,你又有什么依据说他是过敏死?”
  “这……”大宝一时语塞,“那我就再也想不出能合理解释的过程了。”
  我摇了摇头,说:“一时搞不清楚也是正常的,但是尸源查清楚了,说不定一切都清楚了。现在我们看到的,至少有一点是肯定可以确定的。那就是这不应该是一起故意杀人案件。死者全身没有暴力性损伤,而且死亡前接受过抢救。”
  “不是故意杀人,为什么要埋尸?”林涛说。
  我说:“埋尸和碎尸一样,未必就是故意杀人案件,可能是行为人怕担什么责任吧。不过,即便不是故意杀人案件,这也肯定是一起刑事案件。要么就是过失致人死亡,即便不是过失致人死亡,也应该追究行为人侮辱尸体的罪行。”
  “我还是觉得会和医院有关系。”胡科长说。
  我点点头,说:“先不去想这么多,关键是,死者的死因究竟是什么。尸体解剖已经接近尾声了,你们对死因有什么看法吗?”
  “现在已经排除了机械性损伤和窒息,我现在比较害怕是疾病死亡。”大宝说,“虽然死者的内脏都还在,但是里面的细微结构都已经溶解殆尽了,是不可能再进行组织病理学检验了,即便有什么疾病,也查不出来了。”
  “高低温导致的死亡也查不出来。”胡科长补充道。
  “高低温死亡毕竟是要经历一个很长的过程的,从死者的衣着上看,倒也不像。”我说,“而且死者那么年轻,有疾病的概率也不大。” ↑返回顶部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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